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京工程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相关教育教学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职能部门及相关教育教学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职能部门、相关教育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及相关教育教学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教育教学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基本程序
经常性工作中需定期公开的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育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经各职能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教育教学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